章 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襄阳市福建商会,英文译名为:Xiang yang 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XFFJCC)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为:是由福建籍投资者在襄樊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络感情,团结友爱,传递信息,诚信守法,共同发展,为襄樊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襄樊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襄樊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位于襄樊市七里河路2号中铁十一局襄樊管理部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根据商会宗旨性质与任务,其业务范围为: (一)广泛联络闽籍在樊企业、企业家、商界人士等,对具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条件者,吸纳参加本商会; (二)接受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咨询代理、策划服务等有关事宜; (三)接待福建各界人士来樊参观、考察、旅游观光、公务、商务,提供信息和服务; (四)在宪法、法律允许范围内,组织制订具体的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塑闽企闽商良好的形象,做遵纪守法和诚信经营的典范,为襄樊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介绍项目,宣传襄樊,推介襄樊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 (六)编撰会刊及工作简报,为政府及部门、企业与商贾提供可行信息,交流情况,扩大幅射面和影响力; (七)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指令、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并能按照章程的要求,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自觉维护闽人闽商的良好形象; (三)单位会员必须具备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个人会员持有在樊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具有合法的经营业务和合法的身份; (五)在行业、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单位或个人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权力,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于闽籍同乡的事业,热心为闽籍企业服务,积极为本商会的发展做奉献。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两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九年七月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