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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应对疫情
惠企政策重要问题解答

指导单位: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襄阳市司法局
编撰单位:襄阳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襄阳市律师协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
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
展,近期国家、省、市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暖企惠企政策措施,针对性
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携手抗疫,共渡难关。
为帮助企业及时、全面了解相关政策,针对复工复产企业普遍关
心的疫情防控、政策性金融、减税降费、社保减免延期缴纳等政策举
措,以及复工复产后面临的劳动关系处理、合同履行、市场监管等法
律问题,在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襄阳市司法局指导下,襄阳市中
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联合襄阳市律师协会梳理了国家、湖北省、襄阳
市应对疫情政策措施,组织编辑了《襄阳市应对疫情惠企政策重要问
题解答》,本资料从复工复产措施、疫情防控、财政税费、金融扶持、
劳动关系、合同履行、市场监管、法治保障等八方面系统的解读了复
工复产相关政策措施及疫情防控产生的各项问题,供企业参考使用。
本资料系根据2020年3月12日前发布的政策文件及法律法规编
写,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相关政策措施也在持续推出,敬请企
业和个人及时关注各级政府最新发布的各项政策文件,相关政策内容
与本资料不一致的,以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襄阳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襄阳市律师协会
2020 年 3 月 17 日

目 录
第一编 复工复产措施篇
一、工商业方面
1、 我市企业复工复产的原则是什么,复工复产是怎样安排的?....1
2、 我省对稳岗就业采取了哪些措施?.................................................2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帮助中小企业复工有哪些具体措施?............3
4、 商务部对复工复产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6
5、 交通运输部对复工复产的具体规定有哪些?.................................8
6、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复工企业给予了哪些优惠措施?........9
7、 国家对电力建设工程设施复工有哪些要求?.................................9
8、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哪些支
持复工复产的措施?...............................................................................11
9、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对企业复工复产有哪些支持措施?..............13
二、农业生产方面
10、 国家对抓好“菜篮子”工程,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有什么
具体措施?............................................................................................... 14
11、 国家农业农村部对农业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有什么具体措施?16
12、 国家对推动养殖业复工复产有哪些具体措施?........................ 17
13、 疫情防控下,我省对春季农业生产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18
14、 我市对保障春耕农资供应工作制定了哪些支持措施?............20
第二编 疫情防控篇
15、 复工复产后,单位应当怎样做好工作场所疫情防控?............22
16、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部分人会出现过度的不安、无助、悲观、紧张、委屈、躲避、不敢出门、盲目消毒、易怒、恐惧、焦虑、
抑郁、失望、抱怨、孤独、失眠、攻击等应激反应,复工复产后,企
业应怎样疏导疫情给员工造成的不良心理?.......................................22
17、 企业如何做好“点对点”返岗农民工复工后的防疫措施?....23
18、 复工后单位发现员工出现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症状后该如何处
置?............................................................................................................24
19、 复工后单位食堂应当如何保障安全就餐?.................................25
20、 办公场所内空调使用应注意哪些方面?.....................................25
21、 单位瞒报、缓报、阻碍员工向相关单位报告疑似症状等疫情,
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25
22、 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工作场所内的已使用医疗防护物?............26
23、 零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时应当如何做好经
营场所防控管理?...................................................................................27
24、 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应当如何提供餐饮经营服
务?............................................................................................................28
25、 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是否会被追究法
律责任?....................................................................................................29
26、 疫情防控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以不到场吗?....30
27、 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过程中若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身体
不适的症状,应如何处理?...................................................................30
28、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擅自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31
第 三 编 财政税费篇
29、 国家对哪些防疫物资实施兜底采购收储?.................................32

30、 国家对支持防护救治人员有什么税费优惠政策?.................... 33
31、 国家对支持疫情物资供应有什么税费优惠政策?.................... 33
32、 国家对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有什么税费优惠政策?....34
33、 国家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什么税费优惠政策?.................... 35
34、 我市企业可以减免社会保险费吗?哪些社会保险费可以减免?37
35、 企业免征社会保险费期限内,社保费中企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可以减免吗?........................................................................................... 38
36、 我省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哪些措施?............38
37、 律师事务所属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免征对象吗?........39
38、 我市对交纳住房公积金有什么支持措施?.................................39
39、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对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有什么积极措施?40
40、 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出租车司机需要向出租车公司上缴管理费、
承租费吗?............................................................................................... 41
41、 我市对降低水电气有什么优惠政策?.........................................42
42、 我省对交通物流有什么优惠政策?.............................................43
43、 我市对房屋租金有什么优惠政策?.............................................43
44、 我市对城市基础配套费有什么优惠政策?.................................44
45、 我市的汉江基金有什么优惠政策?.............................................44
46、 我市对支持大众创业有什么政策支持?.....................................44
47、 我市企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45
48、 政府部门对外贸企业克服困难、减少损失有哪些支持措施?45
49、 我省对重点农产品生产供应有哪些支持政策?........................ 49
50、 我省对稳定外经贸发展有什么扶持政策?.................................49
51、 我省对工业用地有什么扶持政策?.............................................50

第 四 编 金融扶持篇
52、 我省对防疫重点企业有什么金融信贷支持?............................ 51
53、 我省在信贷纾困方面有什么政策支持?.....................................51
54、 我省在支持企业直接融资方面有什么政策支持?.................... 52
55、 我省在加强融资担保方面有什么政策支持?............................ 53
56、 我省对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有哪些政策支持?........53
57、 我省的哪些企业可以获得专项融资支持?.................................54
58、 对纳入“抗疫情稳增长”专项重点支持范围的企业和项目提供
专项优惠政策支持?...............................................................................54
59、 哪些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国家对重点保障企业有
哪些金融扶持措施?...............................................................................55
60、 财政部门对企业贷款有哪些金融扶持措施?............................ 56
61、 针对遇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复产复工,财政部、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机构专门提供了哪些政策支持?......57
62、 针对防疫、科研单位、医药产品制造等新冠病毒疫情一线企业,
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机构专门提供了哪些政
策支持?....................................................................................................58
63、 自疫情爆发以来,外贸、进出口企业以及国内跨境经营企业面
临复工难、运输难、交付难、接单难、融资难等诸多难题,正常经营
受到极大挑战。我国对该类企业复产复工及外汇管理的政策有哪些?
....................................................................................................................59
64、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其他类型企业、项目,我国银行保险业
提供了哪些金融扶持?...........................................................................60
65、 为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我国针对企业发行

债券发布了哪些便利举措?...................................................................62
66、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我国各部委、金融机构发布相关政策,
均提出构建“无接触贷款”,“无接触贷款”有什么优惠?怎么办理“无
接触贷款”?........................................................................................... 62
第 五 编 劳动关系篇
一、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问题
67、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
的人员吗?............................................................................................... 64
68、 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
工处理?....................................................................................................64
69、 医疗救治等一线防控单位以外的一般用人单位不提供口罩,员
工可以拒绝上班吗?...............................................................................65
70、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
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65
二、疫情期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问题
71、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66
72、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终止医疗期满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
劳动合同吗?........................................................................................... 66
73、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
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67
74、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
同?............................................................................................................67
75、 劳动者在 2020 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67
76、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
终止劳动合同?....................................................................................... 68
77、 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68
三、疫情期间工资支付问题
78、 2020 年春节假期(含正常假期、延长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安
排劳动者上班的,工资如何支付?.......................................................69
79、 湖北省人民政府通知延期复工复产期间(2020 年 2 月 14 日至 3
月 10 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工资如何支付?..............70
80、 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是否需要支付工资?.................................70
81、 法定节假日的三倍工资是否包括当天的基本工资?................71
82、 湖北省人民政府延期复工复产期间(2020 年 2 月 14 日至 3
月 10 日)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72
83、 本市企业如不能安排复工需要支付员工生活费的,支付标准是
多少?........................................................................................................72
84、 劳动者疑似患新冠肺炎或者系新冠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在被
隔离期间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73
85、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治疗期间,单位是否
应当支付工资?....................................................................................... 73
86、 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
何支付?....................................................................................................74
87、 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75
88、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调整工资?........75
89、 疫情期间,单位安排职工在家工作,工资如何支付?............75

90、 因疫情防控影响导致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是否应承担未及时
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75
四、疫情期间加班与工时问题
91、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
拒绝?........................................................................................................76
92、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长劳动者加班时间?............76
93、 因疫情需要,安排加班时长超过法律规定,是否违法?........77
94、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哪些方式稳定工作岗位?........77
五、疫情期间假期问题
95、 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77
96、 年休假与延长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78
97、 医疗期与延长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78
98、 婚丧假与延长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78
99、 探亲假与延长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78
六、疫情期间工伤待遇与医疗期问题
100、 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79
101、 非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原因,劳动者感染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79
102、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是否属于工伤?..........80
103、 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80
104、 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
疗费用?....................................................................................................80
105、 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吗?
....................................................................................................................81

七、疫情期间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问题
106、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82
107、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82
第 六 编 合同履行篇
一、普适性问题
108、 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83
109、 疫情影响下合同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83
110、 合同履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准备什么资
料?............................................................................................................84
111、 如何书写不可抗力通知?...........................................................85
112、 如何取得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85
113、 如何计算不可抗力的起始时间?...............................................86
二、买卖合同相关问题
114、 卖方因疫情无法按时交付货物,应如何处理?...................... 86
115、 买方能否以疫情管控为由免除延迟给付货款的违约责任?..87
三、金融借款合同相关问题
116、 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偿还按揭贷款、信用卡的能否申请变更信
贷合同,延长还款期限?.......................................................................87
117、 延期还款能否直接以疫情影响主张免责?.............................. 88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问题
118、 疫情能否构成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免责事由?.......................... 89
119、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免责事由的例外情形有哪些?..................90

120、承包人因疫情导致工期延长或费用损失能否要求建设单位赔偿
损失?........................................................................................................91
121、 就受疫情影响扩大的损失,当事人能否主张免责?..............91
122、 疫情引起的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延误的责任如何承担 ?........92
123、 因疫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无法履职的责任如何承担?..........93
124、 因疫情引起的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的损失如何分担?..............93
125、 疫情发生后承包人应履行哪些义务?.......................................93
126、因受疫情影响主张免责和要求发包人承担费用损失如何举证?
....................................................................................................................94
127、 疫情发生后,尚处在洽商阶段的施工合同应重点考虑哪些因
素?............................................................................................................95
128、 疫情影响下工期顺延致使承包人停工的费用由谁承担?......95
129、 疫情发生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费用由谁承担?..................95
130、 发包人要求照管工地的费用由谁承担?...................................96
131、因疫情导致发包人无法按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导致开工延误损
失由谁承担?........................................................................................... 96
132、 疫情防控期间,发包人逾期付款能否主张免责?..................96
133、 因疫情导致承包人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大幅上涨,承包人可否
主张对人工费、材料费进行调整?.......................................................97
134、 因疫情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要求支付的款项
有哪些?....................................................................................................97
五、房屋租赁合同问题
135、 承租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未按时支付租金应否承担违约责任?98
136、 承租人能否以疫情防控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98

137、 承租人是否有权以疫情防控为由请求减免租金?..................99
六、其他合同问题
138、 受全国新型肺炎疫情影响,全国旅行社团队业务暂停,游客与
旅行社签订了合同、支付了费用,尚未出行的,如何处理?..........99
139、 游客为出游自行购买的机票、车票及预订的酒店,因疫情影响
不能如期出行的,如何处理?.............................................................100
140、 因疫情导致培训机构不能提供服务,接受服务一方能否要求培
训机构承担责任?.................................................................................100
第 七 编 市场监管篇
141、个人或单位可以向餐馆或农贸市场运输供食用的野生动物吗?
农贸市场可以销售供食用的野生动物吗?.........................................102
142、 个人或普通商店能否销售医用口罩?.....................................102
143、 疫情防控期间,可以运输畜禽、肉蛋奶和养殖饲料吗?....102
144、 疫情防控期间,哪些行为属于哄抬防疫用品以及基本民生商品
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103
145、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
哄抬物价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105
第 八 编 法治保障篇
146、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法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重点打击哪些
违法犯罪活动?.....................................................................................107
147、 在疫情防控期间,政法机关办理涉企业案件使用逮捕和查封、
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时应把握什么原则?.................................107
148、 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医务人员安全和医疗秩序?........108
149、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需要诉讼的,怎样立案?................109

150、 各级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进行文书送达?....................110
151、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或申诉信访?.....................................................................................110
152、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问题如何适用?................111
153、 疫情防控期间,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哪些途径起
诉?..........................................................................................................112
154、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时效
权利和上诉权利?.................................................................................112
155、 疫情防控期间,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当事人如何避免因未成功交
纳诉讼费用而影响诉讼权利?.............................................................113
156、 疫情防控期间,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当事人能否援引不可抗力进
行抗辩?................................................................................................. 113
157、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113
158、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当事人办理公证认
证、提供域外法律适用意见、域外调查取证等权利?.................... 114
159、 疫情防控期间,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审
理?..........................................................................................................114
160、 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单位和个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114
161、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期限、审理期限如何确定?
..................................................................................................................115
162、 疫情防控期间,我市诉讼当事人如何办理立案手续?........115
163、法律服务单位对防疫一线人员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有什么优惠
政策?......................................................................................................117

164、 因疫情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是否还需要
进行经济困难审查?.............................................................................118
165、复工复产后,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公共法律服务,
了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相关法律知识?.........................................118
166、 襄阳市疫情防控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援助团服务的对象、范围是
什么?......................................................................................................119
167、因疫情影响导致经济困难的企业和个人向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可以减、免、缓交仲裁费用吗?.............................................119
1
第一编 复工复产措施篇
一、工商业方面
1 、 我市企业复工复产的原则是什么,复工复产是怎样安排的?
答:我市企业复工实行申报备案制,按照“先必须,再重点,后
一般”的时序,分类别、分区域、分批次、分时段组织企业恢复生产
经营,优先组织生产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料的相关企业,生产食品、
粮油、饲料等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企业,以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转及其他
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由行业主管部门分批次审核
并提交市防控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方可复工,对于未经备案擅自复工复
业的,一律停业整顿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按照“保主保重、轻重缓急”原则,我市将对于涉及疫情防控必
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
企业优先复工复业,并且企业必须满足复工复业基本条件申报同意后
方可复工。
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
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
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
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
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涉及疫情防
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
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低风险地区企业复工复产安排:实行限制清单管理,不在限制清
单内的市场主体可以有序复工复产或继续生产。限制清单内的市场主
体,主要包括人员聚集度高、场所相对密闭的影剧院、棋牌室、游艺厅、书店、网吧、舞厅、酒吧、KTV、公共浴室、足浴店、美容店、
健身房、培训机构、堂食类餐饮等,疫情解除前不得复工复产。
政策依据:
《襄阳市复工复产预案指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
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 号)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2020 年
3 月 11 日)
2 、 我省对稳岗就业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湖北省对稳岗就业采取了以下措施:
1.开展“网上春风行动”,引导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就业
群体安全有序流动。开展网络招聘专项活动,所有市场主体、求职者
均可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
2.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重要劳务输入地区的密切联
系,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帮助务工者有序返岗。
3.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
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 50%给予贴息。
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的,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
贴息支持。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 6 个月
及以上、带动就业 3 人及以上的,给予 5000 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
4.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
继续组织实施好“三支一扶”和“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鼓励
各地设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灾害信息员等
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
3
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 1 年。2020 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 80%
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
用支出。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 1000 元/人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5.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 5.5%的,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
业保险费的 70%;对参保职工 500 人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
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予以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
至 2020 年底。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
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继续延长 6 个月。企业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
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00 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政策依据: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
6 号)
3 、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帮助中小企业复工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主要措施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
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
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
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
4
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
活平稳有序。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
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
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
和税收优惠。
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
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
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
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
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
7.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
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
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
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
或续贷。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
5
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
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
给。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
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
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
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
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
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
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
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
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
业部署应用。
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
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
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6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
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
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
17.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
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8.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
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
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
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
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
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4 、 商务部对复工复产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就复工复产作出如下具体规定: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要求,依法做好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
(一)零售、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领域。要指导企业按照零售、
餐饮、住宿、洗染、美容美发、摄影、家电服务、家政等行业防疫指
南要求,切实做好经营场所、商品管理等方面的卫生防疫措施,营造
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同时,指导企业创新经营服务方式,鼓励运用
线上模式开展业务,组织动员餐饮企业提供“移动食堂”或餐饮外卖
服务。
对于承担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的批发市场、超市、便利
店、社区菜店等流通企业,在做好一线员工防疫物资配备的前提下,
7
要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全力满足民生消费需求。指导与休闲娱乐
等升级消费需求关系密切的其他流通企业,根据当地疫情形势变化及
防控要求,进行前瞻研判,适时复工复产,逐步恢复消费信心和市场
活力
(二)外贸、外资领域。要指导外贸、外资企业科学安排生产经
营,制定疫情应对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做好厂区(办公区)、宿舍、
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防控工作。密切联系重点外贸、外资企业,做
好疫情防控实时跟踪和上报等工作。
突出重点,克服困难,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合规的外
贸政策工具,优先保障供应链集中的重点地区以及外贸领域龙头企业、
关键环节复工复产,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三)电子商务领域。要鼓励电商企业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实
行远程居家办公。督促电商企业落实员工健康台账,掌握一线员工返
岗前 14 天内活动轨迹,严禁“带病上岗”。着力解决好电商企业人员
返岗的食宿出行及企业在仓储、分拣、配送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鼓励
电商企业推出社区拼购、多天套餐、无人售货机、无接触配送等生活
必需品销售新模式,减少订购配送频次,降低直接接触风险,安全便
利地保障消费需求。
政策依据:
《商务部关于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推动商务领域企业有序
复工复产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疫情应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
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0〕51 号)
8
5 、 交通运输部对复工复产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交通运输部为复工复产作出如下要求:
一、加快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全面摸排梳理在建项目情况,抓住
春节后施工的有利季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
同时,科学分类施策。优先保障重点项目、控制性工程,优先保障当
年完工项目,优先保障交通扶贫脱贫攻坚项目。除湖北省和其他疫情
防控任务较重地区外,气候条件符合施工要求的,原则上应在 2020
年 2 月 15 日前做好复工准备,力争 2 月 20 日前复工。
二、推动重点项目尽快开工。项目单位应组织相关咨询、设计单
位,积极加快可研报告、设计文件编制和要件报批工作,改进工作方
式,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保质保量推进前期工作。
三、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全面推进规划项目“应开尽开、能
开快开”。要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及时落实自筹资金,加强债
务风险防控,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
四、做好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工地要落实属地
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服从属地统一部署安排和调度、监管。严格
用工实名制和工地进出管理,做好体温检测、个人防护和必要的隔离
观察,支持有条件的工地实施封闭管理,加强环境消毒,保持食堂、
宿舍、会议室、办公室和施工场地、船舶等清洁卫生,改善通风条件,
配备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品。
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
加快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建设加大交通投资力度的通知》(交公路
明电〔2020〕4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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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复工企业给予了哪些优惠措施?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为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
产、共渡难关,就降低非居民用气作出如下要求:
一、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
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
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
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
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二、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
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
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三、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
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鼓励各地通
过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
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四、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
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下游企业用气需要,保持市场平稳
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
响,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
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 号)
7 、 国家对电力建设工程设施复工有哪些要求?
答:国家能源局就电力建设工程复工作出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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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电力企业要落实地方疫情防控管理要
求,在开复工前组织力量对有关区域、部位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疫
情风险分析评估,摸清抓准薄弱环节、问题漏洞和关键要害,制定切
实可行的防控措施抓好落实,并明确工程安全开复工条件。
二是要科学制定开复工施工方案。电力企业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
情况、人力资源、项目紧迫性和重要程度等因素,科学制定工程开复
工施工方案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确定人员、材料需求计划,充分做
好风险评估与防控,重点防范人员感染、防疫物资短缺等风险。
三是要开展工程复工验收工作。电力企业要成立复工验收小组,
按程序组织开展工程复工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意见,由单位主要负责
人对工程复工进行审批,不具备复工条件的,坚决不予复工。
四是要加强施工人员管控。各电力企业要明确人员返岗条件,经
隔离观察无异常,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上岗,同时建立返岗
员工健康卡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人员健康情况进行监测,切实掌握
施工人员流动情况并动态更新人员状态信息。施工前开展防疫知识宣
传教育,并配备口罩、消毒用品等个人防护用品。
五是要加强工程现场各区域防疫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进
场普查”和“日常检查”制度,对生活区和作业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现场配备测温枪、口罩、消毒水、消毒柜、应急交通车、应急药品等
疫情防疫防控必须品。定期安排专人对现场各区域进行清洁消毒工作。
政策依据: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0〕12 号)
11
8 、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哪
些支持复工复产的措施?
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
的措施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登记网上办理。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
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生产防
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
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
二、实行告知承诺。对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
产企业产品,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
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
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推进网上
办理,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对于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
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
地区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
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采取延
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
三、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对生产企业转产生产口罩、防
护服等应急物资的,简化生产资质审批程序,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
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
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给生
产许可证。对于转产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实行应急审批,依法办理
12
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对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
上,加快审评审批。对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
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充分释放产能,全力保障临床供应。对医用
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等实施特别
措施,合并审批流程。
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依请求予以优先审
查办理。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绿
色通道,支持企业快速融资和续贷,缓解资金困难。
四、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
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
理。
五、加快标准转换应用。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
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
六、审慎异常名录管理。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
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
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严查乱收费乱涨价。加强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
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严厉打击口
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
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八、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实行计量型式评价专人受理,缩短
试验时间。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
关技术要求,可适当延长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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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减免技术服务收费。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
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
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
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 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
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
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十、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持续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
量、保供应”行动,不断提升活动覆盖面,为企业搭建与民生期望互
通互信的平台。
政策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
条》(国市监综〔2020〕30 号)
9 、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对企业复工复产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我省对企业复工复产主要要求如下:
一、支持部分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有
关部署,充分运用市场监管职能,优化服务、监管和执法,积极支持
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下简称“三
必需”)领域的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生产自救。
二、大力推行“不见面”“少接触”许可审批服务。引导申请人
优先选择“网上办、掌上办、智慧办”许可审批服务,通过湖北政务
服务网全程在线办理许可审批,通过“湖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智慧办”平台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
级响应解除(以下简称“疫情解除”)前,临时开放省市场监管局门
户 网 站 “ 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
14
(http://wsdj.egs.gov.cn/ICPSP/index.action)通道,方便企业快捷办照。
三、建立防疫急需用品生产企业及相关领域应急审批通道。对疫
情防控急需的医用口罩、防护服、医用护目镜、酒精及消毒液等消杀
用品、乳胶手套(一次性手套)、民用口罩、配餐盒(包装盒)、相关
药品、医疗器械等用品,以及餐饮配送、物流等相关市场主体许可审
批申请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应办尽办,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复工复产和扩产、转产、新建。申请生产次氯酸钠、过氧化氢产品生
产许可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
四、设置到期许可证延办“宽限期”。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
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
之后 3 个月内办理。
五、优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服务和安全供应保障。对粮食加工品、
豆制品、肉制品、速冻食品、方便食品、食用植物油、蛋制品等生活
必需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实行承诺制办理。
六、加强标准、计量支撑服务。对防疫用品生产经营重点企业按
需提供点对点标准化技术指导服务。
政策依据: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二、农业生产方面
10 、 国家对抓好 “ 菜篮子 ” 工程 , 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有什
么具体措施?
答: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
会秩序,确保蔬菜、肉蛋奶、粮食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为贯彻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要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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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落实地方属地责任。要强化地方首责,地方政府特别是市
级政府要负责辖区内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供应,统筹抓好生产发
展、产销衔接、流通运输、市场调控、质量安全等各项工作。产区要
保证本区域“菜篮子”产品产得出、运得走、不积压、不卖难;销区
要主动对接产区,保证“菜篮子”产品调得进、供得上、不脱销、不
断档。
2.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要积极引导种植大户、合作社等规
模经营主体开展互助合作、错峰采收,解决蔬菜生产用工难、用工贵
问题。抓好“南菜北运”基地和北方设施蔬菜产区蔬菜生产,扩大市
场供应量。大力发展工厂化育苗,缩短蔬菜生长周期,大中城市周边
适当发展速生叶菜、芽苗菜,加快成熟上市。
3.保障道路运输通畅。要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
策,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把粮油、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农产
品纳入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保障范围,除必要的对司机快速体温
检测外,对运输车辆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等优先便捷通
行措施,确保区域间快速调运,必要的地方可设立农产品运输“接驳
区”。
4.促进农产品流通销售。各地要支持有条件的加工销售企业和冷
链物流企业扩大鲜活农产品收购,有序组织市场投放,防止出现卖难
和断供。
5.加强活禽交易市场分类管理。对正常开放的,明确开办者和销
售者责任,完善经营设施条件,加强监管排查,严格落实按时清洗消
毒、定期休市、过夜零存栏等管理措施。对因防范疫情暂停交易的,
通过集中屠宰、产销对接等方式,建立“点对点”活禽销售通道,帮
16
助养殖场户解决活禽屠宰上市问题。
6.加快养殖行业上下游企业复产。要着力推动饲料、屠宰等养殖
行业上下游企业尽快复产复工,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将饲料、种畜
禽、兽药、畜产品包装材料等生产企业列入复工复产重点企业名单,
加快复工复产。
7.加快信贷支持政策落地。要及时将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相关的饲料、种畜禽及种子(苗)、屠宰、奶业、“菜篮子”产品等骨干
生产企业纳入国家专项再贷款和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严格名单制管理,
组织开展银企对接,细化实化具体措施,将专项再贷款和贴息资金尽
快落实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
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11 、 国家农业农村部对农业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有什么具体措
施?
答:主要措施如下:
1.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疫情防控期
间,换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批事项申请,临时免除现场检查、抽
样和复核检验程序;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临时免除样品
复核检验程序;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的
审批事项,专家评审环节临时取消现场评审;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子、
苗木检疫审批事项,省级意见可后期补交。
2.对兽用消毒剂类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实行优先审批。农作物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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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进一步压缩 1/3 以上。对只需进行书面资料审查的,原则上应当
场作出决定;对相关许可证延续、变更等申请,明确期限尽快办理;
对有关初审事项,做到审批结果即审即报。
3.通过网上专家评审会、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等信息化手段作出审
批决定。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说明书审批事项全程电子化的基础上,
推动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
检疫审批事项实现全程电子化。推动发布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执业兽医
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标准,充分运用统一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
签章等新型电子政务手段,加快实现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提高审批
效能。
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推动农业企业加
快复工复产的通知》(农办法〔2020〕2 号)
12 、 国家对推动养殖业复工复产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国家相关部门对推动养殖业复工复产推出以下主要措施:
1.加快饲料企业和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复工复产。除武汉等疫情严
重的城市外,各地都要允许饲料和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复工,不得设置
审查核准等限制条件。
2.确保物资和产品运输畅通。将饲料产品及玉米、豆粕等饲料原
料、种畜禽、仔猪禽苗、水产苗种、出栏畜禽、生鲜乳、乳制品、鲜
活水产品、冷鲜猪肉、转场蜜蜂等纳入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保障范围,
切实落实绿色通道政策,除必要的对司机快速体温检测外,确保“三
不一优先”,便捷快速通行。
3.千方百计推进当前养殖业解困。家禽业要突出解决好养殖缺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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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禽苗运不出和禽肉禽蛋卖难问题,帮助重点养殖场(户)和饲料
企业、屠宰企业建立对接机制,协调金融机构解决家禽养殖企业流动
资金贷款。生猪要合力抓好生产恢复发展,确保各地新建和改扩建生
猪养殖项目尽快开工复工、投产达产。奶业要防止出现生鲜乳限收拒
收特别是倒奶现象,督促收购生鲜乳的乳品加工企业严格履行生鲜乳
购销合同,敞开收购生鲜乳。水产养殖要协调主产区和大中城市构建
销售流通对接关系,帮助重点水产加工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4.促进畜禽水产品产销衔接。加强畜禽水产品产销调度分析,充
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作用,建立产销衔接平台,收集发布产销信息,引
导及时精准对接,解决产品“卖不出”和“买不到”的问题。
5.把复工复产支持政策落实到企业。各地要组织饲料、养殖、屠
宰加工和水产品加工等骨干企业按要求积极申报,纳入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企业名单,组织开展银企对接,将国家专项再贷款和贴息政策落
实到位,争取享受税收减免等政策。
政策依据:
《农村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
厅关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农办牧
〔2020〕14 号)
13 、 疫情防控下,我省对春季农业生产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主要规定如下:
一、严格有序组织农业生产劳动用工
1.无疫情村允许农民在本村范围内下田劳作。
2.无疫情乡镇在做好体温监测和必要防护的前提下,有序在本乡
镇范围内跨村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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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需外出在省内务工的农民工,严格执行鄂防指发〔2020〕87号文件规定,以全省统一的健康码为基础,以县域为单位定人、定点、
定运,点对点从现居住地精准流向用工单位。
4.做好 95 家 A 证和 62 家 B 证屠宰加工企业、216 家已申请复工
饲料加工企业员工返岗的协调服务,3 月 10 日前上述企业产能恢复
到 80%以上。
二、畅通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运输绿色通道
5.严格落实线下“三证”通行措施。
6.开通线上通行审批平台。将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运输纳入省
指挥部交通保障专班线上通行审批的保障范围,凭验证码口令在线申
领,凭电子通行证(含二维码)省内通行。
7.确需跨省运输协调服务的,由各市、县指挥部上报运输需求,
由省指挥部交通保障专班受理并做好协调工作。
8.优先保障在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调运。
三、创新农业技术指导和服务
9.有的放矢开展线下技术指导。无疫情村、无疫情乡镇,在做好
防护的前提下,组织农业专家、技术人员到田间地头查墒情、查长势、
查病虫,开办田间课堂,现场指导。
10.创新方法开展线上技术服务。
11.发挥农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和社会化服务组
织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多渠道多平台加快推进新品种、新技术、新模
式、新肥药的应用,组织开展统防统治。
12.组织防疫员做好线上线下技术指导和服务,及时开展春防、
非洲猪瘟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加强草地贪夜蛾、蝗虫的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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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预报。
四、精准做好种子和农业生产资料采购调运储备
13.做好种子采购调运储备。
14.做好农药采购调运储备。3 月 20 日前采购调运小麦条锈病、
赤霉病和油菜菌核病防治用药 1890 吨、达到 4230 吨,采购调运其它
农药 408 吨、达到 1360 吨。
15.做好化肥采购调运储备。
五、加强农业生产信贷融资服务
16.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农业生产的信贷需求。
17.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18.用好财政资金。
19.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政策依据: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统筹做好
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工作的通知》(鄂防指发
〔2020〕99 号)
14 、 我市对保障春耕农资供应工作制定了哪些支持措施?
答:为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全力做好疫
情防控期间农资供应工作,不误春耕农时,我市农资供应工作主要措
施如下:
1.保障农资运输畅通。各县(市、区)、开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要协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切实打通农资运输绿色通道,对外地
和本地的农资运输车辆,在检测司机体温合格后一律放行。
2.推广农资配送新模式。各县(市、区)、开发区疫情防控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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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合理安排农资生产、流通企业复工复产,允许农资经营网点开业运
营,在疫情防控期间只做配送、不做零售,推广农资配送新模式。配
送模式主要有:(1)村委会统筹配送;(2)电商平台配送;(3)供销
社配送。
3.提升农技服务水平。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要
组织农技人员、庄稼医生、畜牧兽医员等深入基层一线,对春季农业
生产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农民及时解决问题。市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协
调开展农技指导,全力保障全市春耕农业生产工作。
4.维护农资市场稳定。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
度,结合春季农资打假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掺杂使假、虚标含量以及
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稳定农资价格,
维护正常流通秩序;供销社要发挥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增加农资储
备规模,加大农资保供力度,维护农资市场稳定。
政策依据:
《襄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全
力做好春耕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22
第二编 疫情防控篇
15 、 复工复产后,单位应当怎样做好工作场所疫情防控?
答:单位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场所疫情防控:
1.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使用指纹考勤机的单位应暂时停用,
改用其他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员工每次进入单位或厂区时,应
在入口处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
2.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
3.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
4.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
5.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
6.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
7.做好医务服务。未设立医务室的单位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
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
8.规范垃圾收集处理。
政策依据: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企事业
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16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 , 部分人会出现过度的不安、 、 无助 、
悲观 、 紧张 、 委屈 、 躲避 、 不敢出门 、 盲目消毒 、 易怒 、 恐惧 、 焦虑 、
抑郁 、 失望 、 抱怨 、 孤独 、 失眠 、 攻击等应激反应 , 复工复产后 , 企
业应怎样疏导疫情给员工造成的不良心理?
答:为减轻疫情可能导致的部分员工的不良心理问题,促进员工
尽快进入正常工作、生活状态,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疏导员工心理:
1.向员工介绍疫情防控和病毒防护知识,让员工深入了解相关科
23
学知识;
2.引导员工认识到在疾病流行期间,出现恐惧、紧张和焦虑等情
绪,是自然的,不必过度紧张;
3.引导员工之间多交流,相互鼓励,以积极的态度工作、生活,
注意休息,放松自己,自我安慰激励;
4.向员工介绍呼吸放松训练、有氧运动、听音乐等方式来调适情
绪的方式方法;
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请心理咨询师对员工进行辅导;
6.发现有极端行为、心理问题严重的员工应及时联系家属进行专
业心理治疗,并上报政府相关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
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的通知》
及附件《针对不同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要点》
17 、 企业如何做好 “ 点对点 ” 返岗农民工复工后的防疫措施?
答:企业要为返岗复工农民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随访健康状况,
做到全覆盖,确保达到防疫要求、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对于行前 14 天内和在途没有相关症状的,要尽快复工。对于出
现发热、乏力、咳嗽等不适症状的,应立即进行隔离观察,及时送诊
排查。
在地方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指导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
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开展员工健康
状况监测,为职工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落地,
24
坚决防止因复工造成聚集感染。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铁路集团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
知》
18 、 复工后单位发现员工出现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症状后该如何
处置?
答:单位发现员工出现疑似感染症状后应按以下方式处置:
1.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当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及时到该区域进
行暂时隔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排员工就近
就医。
2.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发现可疑症状员工后,立即隔离其
工作岗位和宿舍,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办公室、
车间等办公单元以及员工宿舍楼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
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配合有关方
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
3.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已发现病例的单位,要实施内防
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加强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
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疫情播散的单位,要实施内防蔓延、外防
输出的防控策略,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
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政策依据: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企事业
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25
19 、 复工后单位食堂应当如何保障安全就餐?
答:为保障安全就餐,单位食堂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适当延长食堂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有条件的可使用餐盒、
分散用餐。
2.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可使用一次性
餐具。
3.员工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避免与他人交谈。
政策依据: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企事业
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20 、 办公场所内空调使用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尽量减少使用空调,如室
温因通风有所降低,应提醒工作人员适当加衣保暖。如使用空调,应
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同时加强清洗、消毒
或部件更换,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
政策依据: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企事业
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公共场
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
21 、 单位瞒报、 、 缓报、 、 阻碍员工向相关单位报告疑似症状等疫情 ,
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26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
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处罚,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
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
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
省司法厅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
实施意见》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襄阳市公安局 襄阳
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2 、 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工作场所内的已使用医疗防护物?
答:需要视情况不同而区别处理:
1.对未有发热等症状的职工,自行丢入“其他垃圾”桶即可;
2.对于存在发热、咳嗽、咳痰、打喷嚏症状的人,或接触过此类
人群的人,可将废弃口罩丢入垃圾袋,再使用 5%的 84 消毒液按照
1:99 配比后,撒至口罩上进行处理;如无消毒液可使用密封袋或保
27
鲜袋,将废弃口罩密封后丢入“有害垃圾”桶;
3.对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其护理人员,应在就
诊或接受调查处置时,将使用过的口罩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收集
处置。同时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可定期对其进行消毒
处理。可用含有效氯 250mg/L~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
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政策依据: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企事业
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公共场
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的通知》
23 、 零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时应当如何做
好经营场所防控管理?
答:零售企业经营场所管理措施如下:
1.配备测温仪,对所有进入商业综合体的消费者测量体温,体温
正常方可进入;
2.加强营业场所的通风、消毒和清洁卫生。
3.母婴室、儿童游乐活动设备设施应停止使用。
4.必要时可适当缩减营业时间,但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公告,通过
多种方式告知消费者。
5.有条件的企业,可请专业清洁消毒服务商配合做好商场环境卫
生工作,并向消费者公示每日消毒情况。6.对口罩、手套等常用防疫用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置管理。
7.如遇客流集中,人员过于密集的情况,可采取限流、疏导等措
施。
政策依据: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
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
24 、 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应当如何提供餐饮经营
服务?
答:餐饮企业在病毒流行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在用餐场所的显示屏显示或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和防护知识海
报,正确宣传引导告知所有进店顾客需配合和注意事项。
2.增加打包外卖服务,增加线上平台外卖服务和增加外卖窗口。
3.必要时,可适当缩减营业时间,但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告
知消费者并取得理解。
4.平日给客人提供零食的经营单位,应停止供应到疫情结束。
5.有条件的经营企业可减少桌椅摆放以加大就餐者之间的距离。
6.有条件的经营单位可用分餐制。内部食堂等经营单位应考虑集
中供应,分时段错峰就餐等服务提供方式。
7.每日公示消毒情况。
政策依据: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
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
29
25 、 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 , 是否会被追究
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相关主要法律规
定如下: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
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
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处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
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
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
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
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
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
30
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 疫情防控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以不到场吗?
答:可以不到场。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
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一)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
人等到场。
(二)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
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政策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
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27 、 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过程中若有发热、 、 咳嗽、 、 呼吸困难等身
体不适的症状,应如何处理?
答: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时若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
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
等卫生检疫工作。
出入境人员若在交通工具运行途中发生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
不适症状,要及时告知交通工具乘务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旅客
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向出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政策依据: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31
肺炎的公告》(公告〔2020〕15 号)
28 、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擅自提前复工, , 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
任?
答: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违法提前复工的,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造成传染病扩散等严重情节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
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命令、决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
款。
企业准许或者纵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
疑似病人从事饮用水生产供应、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儿童保育、美
容整容及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
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引起相关疾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
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可
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
制措施。因此,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提
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有
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2
第 三 编 财政税费篇
29 、 国家对哪些防疫物资实施兜底采购收储?
答:一、国家支持生产《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以下简称《产品目录》)所列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的企业抓紧释
放已有产能,进一步增加产量,尽快实现满负荷复工复产,支持有关
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增添生产线(设备)迅速扩大产能。支持有条件
的企业尽快实现转产,重点生产应对疫情急需的紧缺医疗物资。积极
帮助企业解决资金、资质、生产场地、设备购置和原材料采购等实际
困难,促进上下游生产良性循环,提高全产业链生产能力。
二、疫情防控期间,将《产品目录》中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品种增
列储备物资目录,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现有收储制度
和办法,对《产品目录》中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
政府兜底采购收储。收储物资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拨。
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如下:
1.医用防护服 GB19082-2003
2.N95 医用级防护口罩 GB19083
3.医用外科口罩 YY0469-2011
4.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
5.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重要原材料
6.医用护目镜/防护面屏/负压防护头罩
7.医用隔离衣
8.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
9.全自动红外体温检测仪
10、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具
33
体品目另发)
三、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
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以及省定的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
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省财政负责按分级负
担原则落实资金。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挥政府储备
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84)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
6 号)
30 、 国家对支持防护救治人员有什么税费优惠政策 ?
答:1.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
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
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2.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
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0 号)
31 、 国家对支持疫情物资供应有什么税费优惠政策 ?
答:1.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
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4
2.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
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
征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
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
5.对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
补贴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
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省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
6 号)
32 、 国家对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有什么税费优惠政策 ?
答:1.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
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
35
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
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
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
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
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
6 号)
33 、 国家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什么税费优惠政策 ?
答:1.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2.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
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自 2020 年 2 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
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36
4.自 2020 年 2 月起,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
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原则
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
征;可支付月数小于 6 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
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 2020 年 2 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
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要按照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明
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
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
2 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
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5.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免征全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
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 2020 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
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
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
37
公告》(2020 年第 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5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的通知》(税总函〔2020〕33 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 号)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
6 号)
34 、 我市企业可以减免社会保险费吗?哪些社会保险费可以减
免?
答:1.2020 年 2 月至 6 月,免征全省各类参保企业养老、失业、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
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 6 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 5.5%的,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
业保险费的 70%;对参保职工 500 人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
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予以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
至 2020 年底。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
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继续延长 6 个月。
政策依据: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 号)
35 、 企业免征社会保险费期限内, , 社保费中企业职工个人缴费部
分可以减免吗?
答:因职工个人缴费直接进入职工个人社保账户,为保障职工合
法权益,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缴费部分不属于免征范围,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
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
在 7 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
免收滞纳金。办理缓缴的条件、权限、程序等仍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规定。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
政策依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36 、 我省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哪些措施?
答:1.对省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
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各地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
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减半征收。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
大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期限为 5 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 6 个月
的统筹地区,减征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各统筹地区在实行减征
政策的同时,可继续实行原已出台的缓缴政策,也可在减征期限结束
后实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流动资金困难的中小制造企业,可按季度缴纳社保“五险”,
39
年底前必须结清;在 6 个月期限内且于当年 11 月 30 日前到期的银行
承兑汇票可用于缴纳社保“五险”。
政策依据: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
号)
《关于帮助中小制造企业增加信用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的办法》
(襄办发〔2019〕14 号)
37 、 律师事务所属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免征对象吗?
答:属于免征对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三项社会保险费免征对象为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律师事务所
等单位都属于免征对象。
政策依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38 、 我市对交纳住房公积金有什么支持措施?
答:1.自 3 月 1 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 6 个月按 3%的标准缴
纳住房公积金;6 月 30 日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
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
款。
2.受疫情影响,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变
更缴存比例(最低至 5%),或申请降低比例缴存(最低至 1%),或申
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因防控措施导致的漏缴,不计入非正常缴存。
40
政策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
6 号)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
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的通知》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
缴存事项的操作细则》
39 、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对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有什么积极措
施?
答: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提升劳动者素质和技能
水平,国家决定加大力度支持鼓励广大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方式如下:
1. 依 托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技 术 技 能 人 才 网 上 学 习 平 台 ”
(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
(PC 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
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中国
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
2.对湖北等疫情高发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
源开放力度,扩大课程免费范围。加大对延迟返岗农民工等重点群体
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支持力度。
3.加大覆盖主要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资源供给,积极
41
引导鼓励大企业、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
构等在疫情期间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免费开放培训资源
的单位名单和链接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
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网站予以公布。
4.襄阳市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
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
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
信息化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
〔2020〕100 号)
《襄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加快发
展十二条措施》(襄政办函〔2020〕5 号)
40 、 疫情防控期间, , 我市出租车司机需要向出租车公司上缴管理
费、承租费吗?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免除出租车司机在疫情防控期间上缴
给出租车公司的管理费和承租费。对受疫情影响存在经营困难的出租
车公司,由各级财政、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中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政策依据:
《襄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加快发
展十二条措施》
42
41 、 我市对降低水电气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1.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
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除高耗能行业外,阶段性降
低企业用电价格 5%。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
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2.6 月 30 日前,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
调 10%。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
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企业于疫情结束之后
3 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3.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
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
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 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
补贴额的 50%给予补助。
4.对中小制造企业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经与相关企业协商一
致,供水、供电、供气单位采用“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按月收取。
5.对因流动资金困难不能按期支付水费、电费、气费的中小制造
企业可实行 3 个月的帮扶。
政策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
6 号)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
43
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0 号)
《关于帮助中小制造企业增加信用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的办法》
(襄办发〔2019〕14 号)
42 、 我省对交通物流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疫情防控期间到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
结束到 2020 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 ETC 货车给予应交
通行费 22%的优惠,对三类 ETC 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 14%的优惠。6
月 30 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
政策依据: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
6 号)
43 、 我市对房屋租金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1.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 个月租金,
再减半征收 6 个月房租。鼓励疫情期间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载体减免承
租企业房租。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
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
难的,可申请减免。
2.复工复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需临时安排职工居住的,由属地
政府统一协调一批宾馆酒店,解决职工临时过渡性住宿,并给予 30%
的住宿补贴。
3.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招商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自
与我市相关地方签订正式协议开始,厂房(包括车间、仓库、办公用
房等)租赁费用实行“三免两减半”。
政策依据:
44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
6 号)
《襄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加快发
展十二条措施》(襄政办函〔2020〕5 号)
《关于帮助中小制造企业增加信用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的办法》
(襄办发〔2019〕14 号)
44 、 我市对城市基础配套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新建和存量资产用于新工业项目招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实行征收 3 个工作日内全额奖补。
政策依据:
《关于帮助中小制造企业增加信用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的办法》
(襄办发〔2019〕14 号)
45 、 我市的汉江基金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未及时
归还市汉江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及汉江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直投
部分按年或季度约定的固定收益,视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部免除。
政策依据:
《襄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加快发
展十二条措施》
46 、 我市对支持大众创业有什么政策支持?
答:1.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
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
款基础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
45
1 年的,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2.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 6 个月及以
上、带动就业 3 人及以上的,给予 5000 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
6 号)
47 、 我市企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1.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
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 1000 元/
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
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00 元的培训补贴,补贴
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政策依据: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
6 号)
48 、 政府部门对外贸企业克服困难、 、 减少损失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为积极做好疫情应对工作,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经
济损失,商务部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
会,全力做好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
相关服务,具体事项如下:
1.各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
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2.各商会将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为企业提供必
46
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
3.各商会将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
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
4.各商会将加强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及时共享有关产
品和服务的信息,搭建供需对接的桥梁。
各商会联系方式如下:
1.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联系方式:

2.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联系方式:

3.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联系方式:

4.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联系方式:

 

5.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联系方式:

6.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联系方式:

政策依据: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
损失的通知》(财金〔2020〕5 号)

49 、 我省对重点农产品生产供应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加大支农信
贷投放力度,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至 2.5%。对于农业新型经营
主体300万元以内、省级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500万元以内贷款项目,
实行免抵押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费率至 0.5%。加快恢复生猪生产,
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 5000 头以上调整为 50, 0 头以
上。省财政安排 2000 万元专项资金,补助企业鲜蛋收储。统筹涉农
资金,优先用于扶持 “菜篮子”产品主产区的经营主体恢复生产。
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冷藏保
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给予支持。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
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
6 号)
50 、 我省对稳定外经贸发展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对受疫情影响引发的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和工程承包、劳务
派遣等合同纠纷,积极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中介组织为相关企业提
供商事法律支援,开通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绿色通道,协助外经
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和其他商事文件认证。各地要结合
实际制定鼓励医疗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领域外贸企业加
快生产的具体政策,扩大出口规模。统筹现有相关外经贸专项资金,
对企业“走出去”项目保险费用给予支持。
政策依据: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
50
6 号)
51 、 我省对工业用地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的,免收
滞纳金和违约金。省委、省政府督办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可
于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延期补缴土地出让金。
政策依据: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
6 号)
51
第 四 编 金融扶持篇
52 、 我省对防疫重点企业有什么金融信贷支持?
答: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
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对未能纳
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
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废处置、商贸流通等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1000 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
30%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
6 号)
53 、 我省在信贷纾困方面有什么政策支持?
答:各金融机构, , , 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企业不因资金
问题影响复工复产。2020 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
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水
平,其中国有大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力争不低于
30%,全年增速不低于 20%。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考核和中小企
业信用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
异议登记费。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
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 2020 年 1 月 25 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
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免收罚息。
6 月 30 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
各金融机构应对接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政策,加大对复
工复产、春耕备耕等领域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50 个基点。各金融机构应
通过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采取差异化绩
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湖北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各政策性银行要
主动对接 3500 亿元专项信贷额度,对制造业、外贸、春耕备耕和生
猪生产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继续开展小微企业
“百万千亿金惠工程”“首贷专项行动”和“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
活动,力争 2020 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 1 个百
分点以上。引导金融机构定向发放低息贷款支持个体工商户。丰富融
资产品,探索推行应急订单贷、技改支持贷、应急资金循环贷等多种
灵活适时的金融产品。
政策依据: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
6 号)
54 、 我省在支持企业直接融资方面有什么政策支持?
答: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2019 年年报及 2020 年一季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新
三板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 2019 年年报的,
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披露。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有上市意向的,优先纳入我省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科创板
种子”企业名单,进行重点辅导培育。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
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及市县财政积极落实好分
阶段奖励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
53
6 号)
55 、 我省在加强融资担保方面有什么政策支持?
答: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
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
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
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
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建立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
单户 1000 万元以内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省再担保集
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地方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风险。
省内保险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复工复产市场主体的疫情防控保障类保
险产品。
政策依据: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
6 号)
56 、 我省对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有哪些政策支持?
答: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
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 10 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
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对受疫情影响、
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 2020 年 1 月 25 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
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免收罚息。
6 月 30 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
对复工复产、春耕备耕等领域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相关贷
54
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50 个基点。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
改价格〔2020〕291 号
57 、 我省的哪些企业可以获得专项融资支持?
答:重点支持范围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的企业,提供专项融资支持。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给予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提供专项融资支持。
3.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全省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项目
评估和专项融资支持。
4.新基建重点项目。给予全省新基建重点项目提供项目评估和专
项融资支持。
5.公共医疗卫生重点项目。给予全省公共医疗卫生重点项目提供
项目评估和专项融资支持。
政策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开展“抗疫情稳增长”
专项融资工作的通知》(鄂发改财贸〔2020〕80 号)
58 、 对纳入 “ 抗疫情稳增长” ” 专项重点支持范围的企业和项目提
供专项优惠政策支持?
答: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对纳入“抗疫情稳增长”专项重点支持
范围的企业和项目,在服务团队、审批流程、贷款规模、融资利率、
直接融资和外汇结算上提供专项优惠政策支持。
55
政策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开展“抗疫情稳增长”
专项融资工作的通知》(鄂发改财贸〔2020〕80 号)
59 、 哪些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 国家对重点保障企业
有哪些金融扶持措施?
答:以下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
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
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
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
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
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国家对上述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对纳入名单的企业,国家通过
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
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250 基点。再贷款期限
为 1 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
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专项再贷款
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
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
专项再贷款资金。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
56
给予贴息支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
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
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
知》(财金〔2020〕5 号)
60 、 财政部门对企业贷款有哪些金融扶持措施?
答: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门对企业
融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 2020 年
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
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
资金中安排。
2.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
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
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
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
给予支持。
3.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
57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
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
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
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 号)
61 、 针对遇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复产复工, , 财政部、 、 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机构专门提供了哪些政策支持?
答:主要政策支持如下:
1.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2.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提供信用贷款支持,
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3.全国工商联会同 25 家银行合作,推出纯信用、无需担保或抵
押的“无接触贷款”方案及相关优惠措施。
4.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
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政策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
知》(银保监办发〔2020〕15 号)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 号)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推广“无接触贷款”缓解小微企业经营
困难的通知》及附件《“无接触贷款”申请流程及相关优惠措施》
58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管理局关于进
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
〔2020〕29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
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 号)
62 、 针对防疫、 、 科研单位、 、 医药产品制造等新冠病毒疫情一线企
业, , 财政部、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机构专门提供了哪
些政策支持?
答:财政、金融部门对一线企业支持措施如下:
1.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各银行保险机构主动加强对接,积极
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
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2.对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
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
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3.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市场化融
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
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
4.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
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时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
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5.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
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对疫区
59
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政策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
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
10 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管理局关于进
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
〔2020〕29 号)
63 、 自疫情爆发以来, , 外贸、 、 进出口企业以及国内跨境经营企业
面临复工难 、 运输难 、 交付难 、 接单难 、 融资难等诸多难题 , 正常经
营受到极大挑战。我国对该类企业复产复工及外汇管理的政策有哪
些?
答:对外贸企业的主要政策措施如下:
1.便利防疫物资进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
流程与材料,优先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
业务,银行。
2.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
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不需另行开立
捐赠外汇账户。
3.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
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4.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为中信保公司短期
险业务创造良好条件,帮助外贸企业稳定信心、增强抗风险能力。
5.收集研究企业投保出运前附加险的需求,加强对订单被取消等
60
风险的保障;开辟理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在贸易真实和债权金额确定的前提下,应赔尽赔、能赔快赔。
6.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支持,发挥好“小微统保平台”等作用,
进一步降低保费费率;强化疫情防控相关资信服务,定期梳理和发布
相关信息;建立受影响小微企业理赔服务机制,简化报损、索赔程序;
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保费的出口企业,合理缓交保费,在定损核
赔时予以酌情处理。
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管理局关于进
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
〔2020〕29 号)
《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做好 2020 年短期出口信
用保险相关工作 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通知》
(商财函〔2020〕50 号)
64 、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其他类型企业、 、 项目, , 我国银行保险
业提供了哪些金融扶持?
答:主要支持措施如下:
1.提高线上金融服务效率,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
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
2.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
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
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
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展期或续贷等方式,
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61
3.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
4.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
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
5.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
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报或 2020
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
6.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的时限。
7.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
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 2020
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
的 2020 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政策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
知》(银保监办发〔2020〕15 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
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
10 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管理局关于进
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
〔2020〕29 号)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62
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 号)
65 、 为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 , 我国针对企业发
行债券发布了哪些便利举措?
答:国家对企业发行债券工作有以下支持措施:
1.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
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
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
2.允许部分企业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 2020 年内
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3.设立申报“绿色通道”,实行“即报即审”,最大限度简便疫情
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
4.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可通过网上报送,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
后进行补充提供或领取。
5.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债券额度有效期、以及企业信息披露。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
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 号)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债
券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市场〔2020〕5 号)
66 、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 我国各部委、 、 金融机构发布相关政
策 , 均提出构建 “ 无接触贷款” ”, , “ 无接触贷款 ” 有什么优惠?怎么办
理 “ 无接触贷款 ” ?
答:“无接触贷款”,是由全国工商联与蚂蚁金服集团旗下的浙江
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在保障金融服务渠道畅通的基础上,与
63
25 家银行合作,推出的多层次精准金融服务,旨在通过线上服务帮
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具体措施如下:
1.为在天猫、淘宝等平台上注册在湖北的小微企业,提供为期 12
个月的特别扶助贷款,其中前三个月贷款利息全免,后九个月利率打
八折,优惠贷款总额为 100 亿元,先到先得,用完为止。
2.为湖北地区的线下小微企业、以及天猫淘宝等平台上的全国其
他地区的小微企业,提供为期 12 个月的特别扶助贷款,贷款利率打
八折。
3.积极响应全国工商联号召,全力支持全国其他小微企业的复工
资金需求,对信用情况良好的,承诺不抽贷不断贷,并在疫情期间持
续提供“纯信用、无抵押、零接触”的贷款服务,并视具体情况给予
贷款优惠政策。
“无接触贷款”的操作流程如下:
企业法人代表打开“支付宝-我的-网商贷”体验,也可打开“支
付宝-搜索-经营贷款”体验,(入驻天猫、淘宝等小微企业可访问其绑
定的企业支付宝操作使用)。产品特点:
1.申请简单:纯信用贷款,无需担保或抵押。
2.操作轻松:纯线上操作,无需东奔西走。
3.快速到账:3 分钟申请,1 秒放款,0 人工干预。
4.灵活周转:按日计息,无提前还款手续费。
政策依据: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推广“无接触贷款”缓解小微企业经营
困难的通知》及附件《“无接触贷款”申请流程及相关优惠措施》。
64
第 五 编 劳动关系篇
一、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问题
67 、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
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
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
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
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
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68 、 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 , 无法按时返岗复工, , 能否按
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
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
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
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疫情期间因交通管控未及时返岗上班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
安排考虑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超过年休假期限的,企业参照国家关
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
65
发放生活费。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
69 、 医疗救治等一线防控单位以外的一般用人单位不提供口罩 ,
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
答:不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
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
所以一般企业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但在
特殊时期为员工提供口罩,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建议有条
件的企业可以为员工准备些口罩。
70 、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 、 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
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
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
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
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疫情期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问题
71 、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
答:不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文件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
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
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
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
72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 终止医疗期满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
的劳动合同吗?
答:视情况来确定是否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医
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67
73 、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
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若构成犯罪依法被
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用人单位
可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规定,若疑似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
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若员工有该行
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卫生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74 、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
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若构成犯罪依法被
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用人单位
可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
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
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定罪处罚。
75 、 劳动者在 2020  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
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答:应为有效。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
68
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
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
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76 、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 用人单位可
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
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人社厅发明电
〔2020〕5 号文件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
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
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
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
77 、 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确需裁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一条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
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
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
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
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69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
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
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
贴。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
三、疫情期间工资支付问题
78 、2020  年春节假期(含正常假期、延长假期)期间,用人单
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如果不能安排补休,按以下标准支付: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 修订)第二条第(二)
项的相关规定,2020 年 1 月 25 日、26 日、27 日为法定节假日,1
月 24 日、28 日、29 日、30 日为休息日。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和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
日期 假期名称 假期性质 工资支付标准
1 月 24 日 正常春节假期 休息日 不低于双倍工资
1 月 25 日-1 月 27 日 正常春节假期 法定节假日
不低于三倍工资
(不含本薪)
1 月 28 日-1 月 30 日 正常春节假期 休息日 不低于双倍工资
1 月 31 日-2 月 13 日 延长春节假期 休息日 不低于双倍工资
70
问题的复函》第 4 条之规定,法定节假日即使劳动者不加班,用人单
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如法定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下,应另外支付
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特别说明 :
法定节假日不能用补休替代, , 无论是否安排补休, , 该三倍工资均应支
付。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如安排劳
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
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工资。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
〔2020〕1 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79 、 湖北省人民政府通知延期复工复产期间 (2020 年 年 2 月 月 14  日
至 至 3  月 10  日)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
2020 年 2 月 14 日至 3 月 10 日系湖北省为应对疫情防控需要而
采取的延期复工复产期间,如延迟复工期间因工作需要提前复工的,
劳动者应按时到岗或者根据企业安排居家办公,不能视为加班,按照
正常出勤处理,支付正常工资。
80 、 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答:休息日为无薪日,放假期间无需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系有
薪日,放假期间需要支付工资。
依据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
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年工作日:365 天-104 天(休息日)-11 天
71
(法定节假日)=250 天,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按照这种计算方式,休息日不在计薪天数之内,因此,休息日不
属于计薪日。
依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
法支付工资,即法定节假日系计薪日,劳动者即使不提供劳动,也应
当支付工资。
政策依据:
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 号)
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
271 号)
81 、 法定节假日的三倍工资是否包括当天的基本工资?
答:不包含。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 4 条明确规定,
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注意是"另外支付",因
法定休假日属有薪日,故加上本数,工作一日实际得 4 倍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
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
法定节假日本是有薪日,劳动者即使在家休息不加班,也是有“1 倍”
工资的,加班的 3 倍工资基于加班行为产生,不应当包含本薪。
政策依据:
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
271 号)
72
82 、 湖北省人民政府延期复工复产期间(2020 年 年 2 月 月 14  日 至
3 月 月 10  日)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
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
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襄阳
市各县市区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0%支付。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
83 、 本市企业如不能安排复工需要支付员工生活费的, , 支付标准
是多少?
答: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之规定,人社厅发明电〔2020〕
5号文件提及的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
标准的 70%执行。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
定,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依次
为 1750 元、1500 元、1380 元、1250 元。其中襄城区、樊城区、高
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1500 元/月;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的最
低工资标准为 1380 元/月;宜城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的最低
工资标准为 1250 元/月。
73
根据上述规定,我市各县市区企业员工生活费发放标准见下表:
档次 最低工资标准 生活费标准 地 区
第一档 1500 元/月 不低于 1050 元/月 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
第二档 1380 元/月 不低于 966 元/月 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
第三档 1250 元/月 不低于 875 元/月 宜城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
政策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
〔2017〕44 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7 号)
84 、 劳动者疑似患新冠肺炎或者系新冠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 , 在
被隔离期间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单位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办公厅发布的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对于
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系密切接触者的员工,在被隔离期间,
单位应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
85 、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 在治疗期间, , 单位是
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在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期间,单位应当支
74
付治疗期间的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文件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
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 号)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第二、第三、第四、
第五条的规定,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在其患病治疗期
间,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
86 、 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 , 需在家继续休养的, , 休养期间工资
如何支付?
答: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
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医疗期)支
付待遇,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
工资标准的 80%(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的规定处理)。
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
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
假。工资按假期性质确定。
75
87 、 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答:应根据用人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实践中绩效工资约定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具体根据双方劳动合
同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88 、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调整工资?
答: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调整薪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指出,企业因受疫
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
89 、 疫情期间,单位安排职工在家工作,工资如何支付?
答:原则上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如果工作量减少或工
作日不足,可以协商降低工资。涉及绩效工资的,按用人单位绩效工
资的规定执行。
90 、 因疫情防控影响导致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 , 是否应承担未及
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答:不承担。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在此情况下,由于假期延长、
未能复工等原因导致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企业不应承担相关法
律责任。
76
四、疫情期间加班与工时问题
91 、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 , 劳动者是否有
权拒绝?
答:不可以。《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
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
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
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④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
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
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
92 、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长劳动者加班时间?
答:可以,但需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
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
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
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
加班时长的限制。即,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
但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
77
93 、 因疫情需要,安排加班时长超过法律规定,是否违法?
答:不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
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
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
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4 、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哪些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
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以采用灵活工
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
五、疫情期间假期问题
95 、 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
期?
答:可以。
根据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
期的通知》规定,春节假期延至 2020 年 2 月 13 日。用人单位在国务
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属于用
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
者在假期期间相应的工资待遇,做到依法合规。
96 、 年休假与延长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应当顺延。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和湖北省政府
统一作出的规定,根据国家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年休假应当相应顺延。
但是自 2 月 14 日起,延迟复工期间的时间应并入年休假,不应顺延。
97 、 医疗期与延长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不能顺延。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
定》的通知第一条第 2 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与延长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98 、 婚丧假与延长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是否顺延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
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应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99 、 探亲假与延长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不应顺延。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
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
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假期
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
六、疫情期间工伤待遇与医疗期问题
100 、 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
伤?
答: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
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社部等部委下发的《关于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
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
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
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难以证明工作与染病的因果关系,认定工伤缺乏合法性和实操性。
政策依据:
《人社部等部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
102 、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
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
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对于在
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
是不属于工伤。
103 、 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存在被认定为工伤
的可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
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104 、 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
付医疗费用?
答:具体根据缴纳社保情况确认,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
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
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
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
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
保基金支付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
105 、 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
吗?
答:计算在医疗期内。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
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享
受 3 个月至 24 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则有单独的规定。
法规依据: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479 号)七、疫情期间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问题
106 、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
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
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
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
应顺延审理期限。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
107 、 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
计算?
答:不停止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
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 年春节假
期延长至 2020 年 2 月 13 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
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 2 月 14 日。确因疫
情防控措施影响上诉、举证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 六 编 合同履行篇
一、普适性问题
108 、 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属于。《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
七条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 2 月 10 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
冠肺炎疫情,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
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湖
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于 2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亦表示,此次新冠肺炎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政府和社会各界采
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及时行使权利的当
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被
认定为不可抗力。
109 、 疫情影响下合同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合同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债务人有权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但债务人以
疫情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疫情
与违约行为和违约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合同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只有疫
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当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权。
第三、债权人有权主张诉讼时效中止。
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
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
满。
第四、合同当事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合同。
但需要说明的是,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
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 2020 年 2 月 12 日《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认为,当事人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继
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为由,诉请变更合同的,可以类推适用情
势变更原则对合同予以变更。
110 、 合同履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准备什
么资料?
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85
111 、 如何书写不可抗力通知?
答: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通知,必

政策依据:
《人社部等部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
101 、 非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原因,劳动者感
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构成工伤。
人社部等部委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冠肺炎预
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
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但是未提及普通员工在
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
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鉴于此次新型冠
肺炎传染性强,传染渠道多,存在潜伏期。普通职工在工作中染病,由于难以证明工作与染病的因果关系,认定工伤缺乏合法性和实操性。
政策依据:
《人社部等部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
102 、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
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
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对于在
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
是不属于工伤。
103 、 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存在被认定为工伤
的可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
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104 、 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
付医疗费用?
答:具体根据缴纳社保情况确认,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
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
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
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
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
保基金支付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
105 、 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
吗?
答:计算在医疗期内。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
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享
受 3 个月至 24 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则有单独的规定。
法规依据: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479 号)七、疫情期间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问题
106 、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
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
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
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
应顺延审理期限。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
107 、 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
计算?
答:不停止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
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 年春节假
期延长至 2020 年 2 月 13 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
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 2 月 14 日。确因疫
情防控措施影响上诉、举证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 六 编 合同履行篇
一、普适性问题
108 、 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属于。《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
七条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 2 月 10 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
冠肺炎疫情,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
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湖
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于 2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亦表示,此次新冠肺炎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政府和社会各界采
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及时行使权利的当
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被
认定为不可抗力。
109 、 疫情影响下合同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合同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债务人有权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但债务人以
疫情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疫情
与违约行为和违约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合同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只有疫
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当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权。
第三、债权人有权主张诉讼时效中止。
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
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
满。
第四、合同当事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合同。
但需要说明的是,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
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 2020 年 2 月 12 日《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认为,当事人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继
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为由,诉请变更合同的,可以类推适用情
势变更原则对合同予以变更。
110 、 合同履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准备什
么资料?
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111 、 如何书写不可抗力通知?
答: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通知,必
须具备书面形式,并需要写明如下内容:
(1)不可抗力发生的总体概括性介绍(此部分可以写简略些)。
(2)自己一方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影响。包括设备设施是否
被政府征用,延长假期对自己一方必须到岗的员工到岗率之影响,必
须组织交通运输的履约环节受政府交通管制措施的影响及影响程度
等,越具体越好,不能过于笼统、含混,但同时需要实事求是,不能
夸大其词。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合同具体内容。
(4)向合同相对方提出自己的请求,包括解除合同(针对于合
同完全不能履行之情形)、中止合同履行(基于审慎合理的判断,暂
时停止履行合同,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失后恢复履行)、变更合
同条款(包括延迟交货、付款、变更交货数量等等)。该请求必须是
合理的,与自己一方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相匹配的,而且必须
是直接的、清晰的,而不是间接的或含混的。
112 、 如何取得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
答:合同中对不可抗力证明的形式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提交相
应的证明。合同对此没有约定的,区别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不
可抗力证明有不同的要求。具体如下:
就国际贸易而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规定,签发
国际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职
责之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出具的国际商事证明书,其合法性与
有效性均为各国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所认可。据此,国际贸易中的中方合同当事人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出具
不可抗力证明。
就国内贸易而言,官方媒体登载的政府有权机关发出的疫情管控
的命令、通知、公告,均可作为不可抗力的证明。
113 、 如何计算不可抗力的起始时间?
答:根据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具体合同履行或行使权利的实际
影响,一般可以依据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
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
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未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可依据湖
北省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二、买卖合同相关问题
114 、 卖方因疫情无法按时交付货物,应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其次,准备不可抗力等相关证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
条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的,除了应当及时通知,还应当在合理期限
内提供证明。2020 年 1 月 30 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方微信
号发布通知,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国
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
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相关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
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最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出现合同履行困难
甚至履行不能时,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积极联系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公平分担疫情防控所造成的损失。
115 、 买方能否以疫情管控为由免除延迟给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一般不受
疫情的影响,付款义务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通讯设备或委托他人支付
货款,付款义务人仅以受疫情管控为由主张免除迟延付款违约责任的,
其主张不能成立。但付款义务人能够举证证明迟延付款系因不能克服
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大额付款、银行承兑、票据支付等必须银行开
门办理的业务,或付款义务人为自然人且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而
不能付款的,可以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三、金融借款合同相关问题
116 、 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偿还按揭贷款、信用卡的能否申请变
更信贷合同,延长还款期限?
答:疫情防控期间出现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应分情况区别对待。
2020 年 1 月 26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银
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的通知》,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
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
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湖北省辖内各银行机构(农发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
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湖北银行、汉口银
行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制定落实方案,为防控疫情提供“有温度”
的金融服务。其中工商银行武汉分行提出对参加疫情防控救援的医护
人员、部队官兵、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受到隔离影响的病人因疫情影
响不能按时还款的,可向银行提出贷款延期申请,最长延期时间可为6 个月;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实施差异化信贷政
策,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
生逾期的,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计收罚息;中国
银行湖北省分行提出湖北地区个人贷款客户还款宽限期延长为 11 天,
宽限期内不计收罚息,不纳入违约名单;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
政府工作人员及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在疫情期间个人贷款发生逾期的,
不视为违约,不纳入违约名单,并可申请征信修复。
按照上述规定可知,不能想当然的以银保监会的通知认为应延长
还款期限,具体应以签约合同方金融机构的具体通知为准。在金融机
构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延长还款期限
属于变更合同内容,应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未取得金融
机构同意的基础上,未按期偿还借款的,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除非未正常还款确需系疫情影响,此时借款人需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
该事实,否则存在金融机构不同意延期还款,并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
117 、 延期还款能否直接以疫情影响主张免责?
答:《民法总则》第 180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
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
117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
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必须同时满足不可抗力
的客观事件发生和客观事件对合同产生直接影响,两者缺一不可。即
使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对于信贷合同而言,随着银行还款方式
的多样化,手机银行、网上银行、POS机等非柜台操作均可实现还
款,本次疫情的发生并不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全部履行,因此不能简单以疫情主张全部免责,需根据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实际影响,判断
能否部分或全部免责。对于被隔离的人员、医护人员、工作人员确因
疫情影响无法按期还款的,应注意从以下方面做好诉讼防范准备:
(1)收集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告、权威媒体的报道等以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客观存在。如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各级
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防控文件(特别是对公众出行、生产、交通有较
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医院治疗记录、住院证明等。
(2)积极向合同相对方履行通知义务,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可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问题
118 、 疫情能否构成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免责事由?
答:须根据个案情况而定。从 2003 年“非典”期间的司法实践
以及目前部分地方的指导性规定来看,流行病疫情可作为不可抗力的
一种情形,但具体到本次疫情以及特定的工程合同而言,疫情所造成
的影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可以此作为免责事由需根据个案情况而
定,具体来说: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一旦发生将导致工程项目重大风险,
工程合同一般会就不可抗力的定义及发生此种情形时的处理程序和
风险分担原则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当事人首先可根据工程合同的约
定,确定本次疫情是否构成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以及相关处理程序和法
律后果。
合同双方就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其法律后果存在争议时,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来说疫情等突发重大事件只有在达到
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障碍程度,受影响一方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
张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因此,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根据其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进行判定。如由于工程所在地遭受严重疫情而
直接导致全面停工的,可认为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而如果只是因为疫
情间接导致工程成本有所增加,尚未达到阻碍开工建设程度的,则较
难主张构成不可抗力,但可根据合同具体约定以法律变更、市场价格
波动等理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格,或适用情势变更制度,通过司法程序
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119 、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免责事由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答:本次疫情对具体合同的履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尚需结
合该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并不意味着任何工程
合同的履行都可以以疫情为由主张免除责任,具体例外情形如下:
(1)合同签约在疫情发生后
如果疫情发生后签订的合同,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对于疫情和可
能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已有一定程度的知晓,在这种情况下,疫情
通常不构成该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存在不能主张全部免责的风
险。
(2)合同不能履行与本次疫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合同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只有合同不能履行
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当事人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因此,由
于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应该是可以免责的。但如果疫情对于工程合同
的履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或者合同当事人违约并非疫情导致的,则
该当事人不得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3)疫情发生前已经存在迟延履行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
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合同当事人因在疫情发生前存在延迟履行行为,导致迟延履行期间遭遇疫情,则该当事人不得以疫情构成
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比如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正好赶
上了疫情,则承包人不能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120 、 承包人因疫情导致工期延长或费用损失能否要求建设单位
赔偿损失?
答: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需视具体
情形而定。对于受到本次疫情严重影响而可认定为遭遇不可抗力的,
根据《合同法》以及市场上主要的工程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约定,承包
人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首先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即业主不能就
此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其次承包人有权要求对工期进行顺延,但对
于工程停工所造成的费用损失,原则上应由承包人和业主合理分担。
即承包人一般仅能就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成本费用(如停工期间必须支
付的工人工资、工程损坏造成的财产损失、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和清
理工程的费用等)进行索赔,而不能就利润损失进行索赔,因此而发
生的自身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受疫情
影响有限,未达到构成不可抗力程度的,企业可考虑引用法律变更、
市场价格波动等相关条款要求调整合同价格或进行索赔。但无论疫情
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承包人可调价或索赔的具体范围仍应根据合同的
具体约定确定。例如合同已明确在不可抗力情形下承包人只能顺延工
期,而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不能索赔的,则会对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予
以费用补偿造成障碍。
121 、 就受疫情影响扩大的损失,当事人能否主张免责?
答:须视实际情况而定。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该方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后,未采取适当的减损
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该方当事人不得以疫
情为由主张免责。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 年版)所附的合同条款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均有类似表述。
另外,部分项目的发包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在签署的合同中
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不予免责,对于该种约定是否有效,实践中存在不
同的观点。一般认为《合同法》《民法通则》均规定只有法律另有规
定的情形,不可抗力才不予免责,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属于法律强制
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因此即使当事
人做了此类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122 、担 疫情引起的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延误的责任如何承担  ?
答: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由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时,可参考以下内容:工程合同通常会对承包人
的工期延误约定一定的违约责任,除约定承包人工期延误需承担工期
延误违约金外,还需赔偿因工程无法按约定工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损
失的赔偿责任。如因疫情导致承包人不能按时竣工,承包人应予以免
责,无需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赔偿金。
对于工期延误产生的费用损失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对于
停窝工损失,参考《2013 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第 9.10.1 款的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工期
延误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
用,参考上述条款的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
123 、123 、 因疫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无法履职的责任如何承担?
答:对于因疫情导致的人员伤亡,参照《2013 年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1 款的规定及《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 17.3.2 款的约
定,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
应费用。另外,建设工程合同中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主要
现场管理人员的现场工作时间提出明确要求的,如果上述人员的现场
工作时间低于考核时间要求的,承包人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由于
疫情的高度传染性,政府部门对于疑似病例和与确诊病例有过接触的
人员采取了强制隔离措施。如果现场管理人员由于被隔离导致无法按
照合同约定履职,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更换人员,且不应因此承担
违约责任。
124 、 因疫情引起的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的损失如何分担?
答:有约定的按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由双方协商
解决。工程承包合同通常都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或者固定总价的价格
模式,承包人难以直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调增合同价格。目前,国家
法律法规层面也较少涉及此种情形下的工程费用调整问题。参考住建
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
理办法》(建市规〔2019〕12 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
工程费用的增加属于建设单位的风险。因此,疫情导致的设备材料价
格上涨的费用主要由发包人承担较为合理,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协商后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费用的承担比例。
125 、 疫情发生后承包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结合工程合同的约定,适格履行义
务主要有:
(1)通知义务。疫情对工程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承包人应及
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
供必要的证明。由于疫情不同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其发生具有
一定的持续性,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通用条款第 17.2 款的约定,承包人还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同时,承包人还需注意合同是否有未
在一定期限通知即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未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当事人
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免责等类似约定,避免丧失主张免责的权利。
(2)减损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
影响的当事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
果承包人在疫情发生时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没有
采取,比如,明知短期内无法复工仍然购买或租赁新的施工机具导致
损失增加,则推定承包人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责任。
126 、 因受疫情影响主张免责和要求发包人承担费用损失如何举
证?
答:除众所周知以及其他无需证明的情形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
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
对于疫情造成工期延误的天数,承包人应提供政府要求延期开工和准
许复工的各项文件和命令;对于受疫情影响增加的工程费用,承包人
应提供工期延误导致各项设备、材料上涨前和上涨后的具体数值的证据材料;对于工期延误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
及保卫人员的费用,承包人应提供人员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明
工期延误期间对工程进行管理所发生的人员费用金额的证据材料等。
127 、 疫情发生后,尚处在洽商阶段的施工合同应重点考虑哪些
因素?
答:尚处在洽商阶段的施工合同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疫情过后劳动用工困难,工地人员缺乏,应结合实际情况,
合理制定工期,避免产生工期延误;
(2)因疫情对经济影响巨大,建筑材料价格上涨会导致工程价
款增加,合理确定工程价款,且应考虑到建材价格会持续上涨,在合
同签订之后,建材价格仍有不断上升态势,故在合同中应确定双方对
价格风险的承担。
128 、 疫情影响下工期顺延致使承包人停工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有约定的按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由双方协商
解决。协商时可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17.3.2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
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
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
担。”
129 、 疫情发生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有约定的按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由双方协商
解决。协商时可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17.3.2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
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0 、 发包人要求照管工地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按已有约定来履行。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由双方协
商解决。协商时可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17.3.2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131 、 因疫情导致发包人无法按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导致开工延
误损失由谁承担?
答:按已有约定来履行。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由双方协
商解决。协商时可参考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工程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主要包括:(1)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2)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3)因建设单位
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4)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
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5)鼓励建设
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132 、 疫情防控期间,发包人逾期付款能否主张免责?
答:通常而言,不可抗力不会导致发包人无法付款,发包人通常
不得以不可抗力主张免除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本次疫情国务院
已延长春节假期,部分地方政府明确企事业单位延迟复工,因假期延
长和延迟复工导致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发包人仍可以疫情构成不可抗
力导致其无法进行付款为由主张免除逾期付款责任,但免除的只能是
逾期利息而不能免除付款义务。133 、 因疫情导致承包人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大幅上涨,承包人
可否主张对人工费、材料费进行调整?
答:须视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而定。能否对人工费、材料费进行
调整,关键要看施工合同的通用或专用条款中是否对费用调整有约定,
以及疫情出现是否符合费用调增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费用
调增的条款,且将不可抗力作为费用调增的情形,则可依据合同进行
调增,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承包人可以考虑以下两种思路处理:
(1)按照“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或计价原
则,通过合同变更的方式调增费用。
(2)基于合同约定条款,将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算作
损失,向发包人主张索赔。
134 、 因疫情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要求支付的
款项有哪些?
答:承包人可以依法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如下款项: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
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
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其他款项:发包人要求的赶工所产生的赶工费用;已实施
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
包括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五、房屋租赁合同问题
135 、 承租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未按时支付租金应否承担违约责
任?
答:承租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类是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行为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比如承租人因
疫情防控无法与出租人对接,又无法通过其它方式支付租金。对于该
种情况,可以根据疫情防控对承租人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承租
人的违约责任,出租人无权据此解除合同。另一类是承租人以疫情防
控导致经济效益下降为由未按时支付租金。对于该种情况,一般不认
为疫情防控与未支付租金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承租人未按时
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但该违约行为与疫情导致的经济效益不好
有关,并非恶意违约,只要承租人在疫情结束之后继续履行合同且补
交房租,出租人的合同目的仍然可以实现。因此,从合同法鼓励交易
的精神以及疫情防控的客观现实出发,依据九民纪要关于“轻微违约
不可解除合同”的精神,对于因疫情防控期间未按时支付房租的行为,
一般不会认定为根本违约,出租人无权请求解除合同。
136 、 承租人能否以疫情防控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答:如果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完全无法使用租赁房屋,其租赁
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但此时人民法院会严格审查疫情防控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的因
果关系。其中:
如果承租人仅以疫情防控导致收益下降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虽
然疫情防控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影响,但该影响尚未达到
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故此时承租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援引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要求减免租金和违约责任。
如果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导致收益大幅下降,即使减免租金仍然入
不敷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的,承租人亦有援引情势变更解
除合同的空间。此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九民会议纪要第 48
条之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由承租人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后解除合同。
137 、 承租人是否有权以疫情防控为由请求减免租金?
答:减免租金属于变更合同,对于此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及公平原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具体来
说,需考虑承租人的性质(自然人还是企业)、租用房屋的目的(自
主还是商用)以及疫情对租赁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全部不能使用还
是部分不能使用,影响租赁的时间占剩余租期的比例等)进行综合判
断,进而决定是全部免除、部分免除,还是不予免除。
六、其他合同问题
138 、 受全国新型肺炎疫情影响,全国旅行社团队业务暂停,游
客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支付了费用,尚未出行的,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
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
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
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
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
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
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
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
游者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
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
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
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9 、 游客为出游自行购买的机票、车票及预订的酒店,因疫情
影响不能如期出行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游客为出行购买的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依据民航
局、铁路集团、交通运输部的相关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24 日 0 点以
前购买的机票、车票需要办理退票的,不收取手续费。
对于为出行自行预定的酒店,需要查阅游客与预定平台或者酒店
签订的合同相关内容,如合同中对于退款存在明确约定,原则上应首
先适用合同约定。考虑到疫情为突发事件,亦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合
同条款的适用问题,亦可依据构成不可抗力主张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
费用。
140 、 因疫情导致培训机构不能提供服务,接受服务一方能否要
求培训机构承担责任 ?
答:因疫情导致培训机构不能提供服务的,接受服务一方可与培
训机构协商延长服务期限或解除与培训机构的服务合同,但应当根据签订的合同内容、已履行培训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处理,如果解除合
同,可以要求退还尚未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第 七 编 市场监管篇
141 、 个人或单位可以向餐馆或农贸市场运输供食用的野生动物
吗?农贸市场可以销售供食用的野生动物吗?
答:凡是上述列入禁止食用范围的野生动物,都不得运输、销售,
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
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142 、 个人或普通商店能否销售医用口罩?
答:不可以。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必须
是企业且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143 、 疫情防控期间,可以运输畜禽、肉蛋奶和养殖饲料吗?
答:可以,但要根据规定办理相关通行手续。为维护畜牧业正常
产销秩序,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农村农业部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不得拦截仔畜雏禽及种畜禽运输车辆。
二、不得拦截饲料运输车辆。
三、不得拦截畜产品运输车辆。
四、不得关闭屠宰场。
五、不得封村断路。
六、支持企业尽早复工。
如遇问题,可向农业农村部或所在地交通部门反映,农业农村部联
系电话:010—59194768。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维护畜牧业正常产销秩序保障肉蛋奶
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
144 、 疫情防控期间,哪些行为属于哄抬防疫用品以及基本民生
商品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
答: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以下行
为属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
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
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捏造涨价信息:
1.虚构购进成本的;
2.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3.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4.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1.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2.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
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3.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4.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
104
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
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
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其他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
品价格的;
2.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
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3.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 1 月 19 日前(含当日,下同)
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4.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 1 月 19 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
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
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政策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
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防疫用品和生
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145 、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
法》哄抬物价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
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
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吊销执照。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
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
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以及利用
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由相关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
为的,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
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
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政策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
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防疫用品和生
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第 八 编 法治保障篇
146 、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法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重点打击
哪些违法犯罪活动?
答:政法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重点打击以下违法犯罪活动:
1.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
法犯罪行为;
2.严厉打击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交通秩序的黑恶
势力;
3.依法严惩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
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交通设施等违法犯罪;
4.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生产、
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
5.依法打击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
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
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
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
147 、 在疫情防控期间,政法机关办理涉企业案件使用逮捕和查
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时应把握什么原则?
答:办理涉企业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
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
账户;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依法不予查封、扣押、冻结,
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现场勘验等方式提取。
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经营者,
可依法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对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在押的企
业经营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
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羁押中
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应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尽量允许其通过适当
方式处理。
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
148 、 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医务人员安全和医疗秩序?
答:实施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
理处罚:
(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
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
(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
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
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
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
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接到报
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及时立
案侦查,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
对上述情形中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快审查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
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
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
坚决依法判处。
政策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
疗秩序的通知》
149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需要诉讼的,怎样立案?
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七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
的,应当登记立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在线
诉讼平台及时要求补正,并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和期限,逾期
未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经人民法院释明
后,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
就近一家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跨域立案的工作
机制和程序,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政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
讼工作的通知》
150 、 各级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进行文书送达?
答: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提升送达质量和效
率。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中国审判流程信息
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
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纳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法院,应当按照《试点实
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有序开展电子送达工
作。未纳入试点的法院,对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和生效标准,可以参
照适用《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但不得采
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保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符
合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政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
讼工作的通知》
151 、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
请再审或申诉信访?
答:当事人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申诉信访或
者申请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邮寄方式提交,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 12368 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以及邮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网址:http://ssfw.count.gov.cn/ssfww,
也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进入“诉讼服务网”版块。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邮寄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 27 号,邮政编码:
100745
第四巡回法庭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佛路和博学路
交叉口博学路 33 号,邮政编码:430070
知识产权法庭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 2 号院 3
号楼,邮政编码:100160
政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
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152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问题如何适用?
答:对于诉讼时效纠纷,当事人主张根据疫情原因适用诉讼时效
中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当事人确因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的患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
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政策依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为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153 、 疫情防控期间,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哪些途
径起诉?
答: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确需向湖北各级法院提起涉外商事海
事诉讼的,可通过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htpp://www.hbfy.org/电子法
院栏)、湖北移动微法院(通过手机添加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进
行网上立案。
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确有不便的,可通过邮寄方式将立案申请材
料寄往相关法院,也可借助跨域立案方式提起诉讼。
政策依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
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引》
154 、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
时效权利和上诉权利?
答: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定诉讼时效或提起上诉的法定期间在
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在防控措施结束后相应顺延,但当事人应提交
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通知,或本人被界定为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无法明确排
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可能的发热患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
(以下简称“四类人员”)的证据,证明确因当地防控措施影响其行
使请求权或上诉权。
政策依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
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引》
113
155 、 疫情防控期间,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当事人如何避免因未成功交纳诉讼费用而影响诉讼权利?
答: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定期间或法院通知期间在疫情防控
期间到期的,在防控措施结束后相应顺延,但当事人应提交当地疫情
防控指挥部门的通知以及本人因疫情或防控措施确实无法进行网上
交费的证据。
政策依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
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引》
156 、 疫情防控期间,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当事人能否援引不可抗
力进行抗辩?
答:当事人主张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履行合同,或按原合同履行
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提交证据证明疫情防控措施对
其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
政策依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
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引》
157 、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
答: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间申请承认、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应
提交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通知,或本人被界定为“四类人员”的
证据,证明确因当地防控措施影响其提起主张。
政策依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引》
158 、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当事人办理公
证认证、提供域外法律适用意见、域外调查取证等权利?
答:当事人以疫情为由申请对上述行为延期的,全省法院可以根
据疫情防控措施,在原定期限基础上适当延长。
政策依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
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引》
159 、 疫情防控期间,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
审理?
答:经审查确认,存在以下情形的案件可依法裁定中止审理:
(1)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为"
四类人员",因被治疗或采取隔离措施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
(2)当事人住所地或受理法院所在地存在疫情,防控措施未结
束,当事人提出中止审理的;
(3)为有利于疫情的防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案件审理的。
政策依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
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引》
160 、 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单位和个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答: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申请
人,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
申请行政复议,邮寄地址:襄阳市襄城区南街 9 号市行政复议办公室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也可通过电子邮箱 fyk107@163.com 扫描上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申请人如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
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
规定计算复议申请期限。
政策依据:
《襄阳市司法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
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告》
161 、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期限、审理期限如何确
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
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
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及司法部、省司法厅
有关通知精神,我市已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受理案件的审
理期限自即日起中止,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政策依据:
《襄阳市司法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
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告》
162 、 疫情防控期间,我市诉讼当事人如何办理立案手续?
答: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暂时关闭,在此
期间诉讼服务及立案等事项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
1.邮寄立案。可选择将相关立案材料、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邮
寄到相关法院办理。2.网上立案。可通过湖北移动微法院(通过手机添加微信小程序),
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立案。
3.信访件办理。可将相关信访或申诉材料及有关资料邮寄到相关
法院信访部门办理。
4.节后工作日通过12368服务热线和提供的立案部门电话号码咨
询和办理诉讼服务事项。
相关法院联系信息及邮寄地址附后:


 

政策依据: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诉讼服务及立案
工作的公告》
163 、 法律服务单位对防疫一线人员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有什么
优惠政策?
答:根据司法局发布的《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
工作指引》的规定,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军人、公安民警、志
愿者等群体提出的法律援助、公证、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需求,根
据实际提供上门服务,减免相关费用。
政策依据:
《司法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164 、 因疫情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是否还
需要进行经济困难审查?
答:适当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
根据司法局发布的《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指引》的规定,对于群众因疫情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与相关部门研究
建立信息共享和衔接协作机制,依法合理审查经济困难标准,明确免
于审查经济困难的人员范围。探索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
因疫情无法提供困难证明的申请人可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
助。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等紧急或者特殊
案件,可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农民工到窗
口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政策依据:
《司法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
165 、 复工复产后,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公共法律
服务,了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相关法律知识?
答:疫情防控期间,襄阳市司法局通过以下多种途径向社会提供
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法律知识:
1.在襄阳法治网、襄阳司法微信公众号、网站等网络方式向公众
普及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法律知识;
2.在 12345(12348)政务热线开通疫情防控法律服务援助专区,
免费解答中小企业关切的法律问题;
3.组织襄阳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编写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法律政策知识问答,为疫情防控提供法律指引;
4.组织律师编辑《襄阳市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法律汇编》,助力企业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5.组建疫情防控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援助团,深入研究襄阳市涉疫
中小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向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指导意见,对于造成
国际贸易纠纷的外贸企业,及时提供涉外法律服务。
政策依据:
《襄阳市司法局关于成立疫情防控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援助团的
通告》
166 、 襄阳市疫情防控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援助团服务的对象、范
围是什么?
答:疫情防控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援助团服务对象是在襄阳市注册
的所有中小企业、外贸企业;服务范围是因受疫情影响出现的违约、
纠纷等情况,疫情结束后即将或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点;我市相关企
业可直接拨打援助团成员电话,进行免费法律咨询和服务。
政策依据:
《襄阳市司法局关于成立疫情防控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援助团的
通告》
167 、 因疫情影响导致经济困难的企业和个人向襄阳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可以减、免、缓交仲裁费用吗?
答:对从事民生和疫情防控保障物资生产的重点企业和为疫情防
控进行过捐助的企业,以及受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正常生产经营
等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企业、个人如按期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向襄
阳市仲裁委提交申请和有效证明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照《襄阳
仲裁委, , 员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适当减免或缓交仲裁费用。
政策依据:《襄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助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会发展工作的措施方案.

 
 
 
单  位:襄阳市福建商会
地  址:湖北省襄阳市长虹路9号万达写字楼16楼   邮政编码: 441002
联系电话:0710-3718525    传  真:0710-3718625
E-mail: xffjsh2007@163.com